在新时期形势下,旅游经济应与宗教管理更好地联系与结合
勿庸置疑,旅游经济的繁荣增长反映着我们国家国运昌隆,百姓生活富足,安居乐业,精神追求趋向高雅情趣的良好态势。
古语讲得好:“天下名山僧占多”。山清水秀,风光如画之地多数都和古老的佛教文明、文化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或言,规模或大或小,年代或远或近的古寺梵宇,存在于我国已开发,正开发,准备开发的各个旅游区和景点之中。
旅游区的开发,一般属于政府投资或企业承包或融资的情况,只要经济条件许可,前景看好,基本上都可在短期内整体规划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建好的寺宇殿堂,本质上是属于精神信仰的佛教场所,自然就有无以计数的信众和游人前来布施、瞻礼、祈祷,而这也自然成了以追求经济收益为目标的旅游经济,非常看重的,不可或缺的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寺院越古老,规模越大型,特色越鲜明,这部分经济收入所占据的比例越偏大,所以旅游部门或开发商就不仅仅局限于门票收入了,在有佛像和神像的殿堂内设立功德箱,更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与宗教主管部门和佛教协会沟通、联系,就从外面雇用出家僧人,来主持佛教仪式的法事、法务活动。
说到这里,已涉及到宗教的专业活动了。众所周知,“民族宗教无小事”,这是我国客观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我国对五大正教有统战部、宗教局作为主管部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管理,并对主持宗教活动的职业宗教人员进行专门的审查,登记和日常事务的指导和管理。
民族宗教是关系到我国稳定团结的大事!在佛教中,出家僧人在整个佛教信众团体中起着关键性主导作用。从宗教事务管理来说,僧如领导;从佛教文化知识学习和修行来说,僧如师;从宗教情结来说,僧如父。所以,僧人的言行直接影响到数以万计的佛教内外信众的信仰理解导向和品行标准。所以,为什么国家要通过宗教部门对暂住和常住僧众,根据两个《条例》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因为这确实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佛教内的稳定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团结。
一些旅游部门为了经济收益,吸收、发展涉及到佛教佛事活动的这部分收入,招聘、收留未经宗教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登记备案的出家僧人(这其中还包括无证件的假僧人)。就算是真的出家僧人,也需要有当地宗教主管部门和佛教协会进行登记备案。况且,如果这个僧人品行低劣,人格有缺陷,还将对周围一个地区的佛教信众带来误导,带来佛教信众内部的纠纷和矛盾,这种事件屡见不鲜,发人深省,经常听人提到的“净地不净”,多属于这种情况。
还有很多社会各界人士,见到古代建筑就认为是庙,是净地,不明其中运作管理机制,以为被雇佣的这个僧人有这么大的寺院,真了不起、有本事、有影响力,不经调查了解,就对他寄予信赖与厚望。被雇来的僧人经常借着这座“可观”的大寺院作光环,和周围美好的自然环境作背景,四处展开活动,做着“皮包公司”的无本买卖,或借着某个佛教建设“项目”,利用人们的信任和善心进行化缘、集资、融资,或者干脆就是借钱。
这种事太多了!之后,他们会“人间蒸发”,谁也找不到了。旅游业兴旺发展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旅游、宗教、文化”三结合的思想早在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在过去是被坚决否定的,在当前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从旅游区的开发能力到旅游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也都相对增强,这是好事。我认为,因为宗教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及其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凡所有牵涉到佛教寺院和活动的旅游点,其主管单位,如代表国家行政管理的旅游局,或从属于企业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都应与宗教主管部门和佛教协会保持沟通与联系,虽然旅游区内的寺院在经济管理上,从属于旅游管理部门,有相对独立性,但只要牵涉到社会性的宗教活动,宗教主管部门就有权代表国家对宗教活动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招来的僧人进行审查、登记,而这一点恰恰是很多旅游部门和只知赚钱的开发商所不知的。
所以,我建议在这多元化发展的新时期,已很有必要让各级,各地区代表国家行政管理的文物旅游局和代表投资企业利益的旅游开发公司,以及一些正在或打算兴建庙宇的乡镇和村委,明白这个道理,“对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一定要同各级宗教主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也希望上级党委和政府机关从全局出发,主动协调好旅游开发中,出现的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登记、管理、备案方面的事项,这样方能立足于社会全局,即搞好、搞活旅游经济,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又使得涉及国家稳定团结的民族宗教问题,保持健康和谐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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