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学佛修道者欲证『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须受持三聚净戒,除受持『摄善法戒』,发愿『法门无量誓愿学』,及受持『摄众生戒』,发愿『众生无边誓愿度』之外,更应受持『摄律仪戒』,善护口业不讥他过,善护身业不失律仪,善护意业清净无染。其中最易犯者,非『口业』莫属。何以故?盖人不能离『群众』而独居,尤以修行自利利他之『菩萨道』者,更是如此,由於与『众生』相处,对於人生百态,人我是非,都会无意中加以『评论』而犯之。然而并非所有之评论都是造『口业』,如同世间法之『诽谤罪』,是具备其法定要件,方可构成。兹将有关佛法所常易犯『口业』之情况,分述其要件如下:
(一)诽谤三宝。其中『佛宝』是福慧两足尊之天人师,『法宝』是世尊金口所说之探求人生宇宙真谛之万古不变真理,较不会被诽谤,而对於『僧宝』,由於末法时代,邪师说法如恒河沙,往往未去除贪镇疑三毒之徒,假借佛法名义或附佛外道,骗财骗色,犯斋犯戒,而危言耸听说不能批判他们,否则便是『诽谤僧宝』,将堕落『无间地狱』,只好如同台大邱联恭教授所说,受害者唯有回家抱棉被哭,此是何等悲哀!更是违背世尊出生娑婆,教化众生之本意。其实此『诽谤僧宝』之口业,是必须具备下列之要件:
(1)意图散布於众。以语言、文字、图画等方法皆可。
(2)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被害人之名誉有无因而受损,可以不问。
(3)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不能证明(无确切证据)其为真实者。或虽能证实,但涉及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
(4)须要受害者为僧宝。非出家人个人(本人学佛心得分享第一0九,曾有详述『僧宝』之要件,请自行参照)。盖此罪在佛法而言,是属不可悔之『波罗夷罪』,是必堕落『无间地狱』之罪,故其要件是比较严格。
(二)破和合僧。此为五逆罪之一,亦是极重之『口业』,其须具备下列之要件:
(1)须有破坏之故意。
(2)须有破坏之行为,包括身业及口业。
(3)须因其行为,造成『和合僧团』被破坏,变成不和合或分离。
(4)须破坏之对象,是谨持『六和敬(身和同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之僧团(净空法师在电视弘法时,亦如是主张)。盖此罪亦属不可悔之『波罗夷罪』,必堕落『无间地狱』之罪,故其要件亦比较严格。
(三)说出家在家菩萨罪过。
(1)须有故意。
(2)须有曾受『菩萨戒』之佛门四众(即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所造之『口业』。盖一般未受此戒之众生,除非构成刑法之『侮辱罪』或『诽谤罪』,当受刑罚之制裁外,并非此戒所规范。
(3)须曾受『菩萨戒』之佛门四众所犯之罪过。如果被批判者未曾受此戒,除非行为者构成刑法之『侮辱罪』或『诽谤罪』,当受刑罚之制裁外,并非此戒所规范。盖此戒,对受持『菩萨戒』之佛门四众而言,亦属不可悔之『波罗夷罪』,故其要件亦比较严格。
(四)自赞毁他。其要件如下:
(1)须造『口业』者,有自己称赞自己优越之能力,且该能力是属真实,否则『未得(如天眼通等)说已得』或『未证(如阿罗汉果等)说已证』,则属『大妄语』。
(2)须造『口业』者,有嫉妒他人之能力,而故意颠倒该事实,令第三者因之而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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